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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到哪裡申請查閱、影印公司登記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83年4月28日以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未達1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83年4月29日至92年5月31日以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至未達5億元已解散或撤銷之公司,其查閱及抄錄由經濟部商業司辦理。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所在地本國公司。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臺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新北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臺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臺南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臺中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臺中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桃園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所在地在桃園市轄區內本國公司。


    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六點規定:

    六、申請查閱、抄錄或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時,受理機關為被申請公司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跨轄區影印時,受理機關以經濟部(商業司或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限。

    申請文件如有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否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