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放、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予繼續補貼。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