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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私地、社區開放空間、防火巷可否裝設路燈?

    1.建議裝燈地點為公、私有土地,係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於徵得業(地)主同意(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供給電源無困難者,本處均同意裝設。若非屬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後始可裝設。
    2.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留設之開放空間,或一般大廈、社區之通路、法定空地,其照明設施、裝設及管理維護,應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辦理。
    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淨寬未達3公尺者,於防火巷巷口裝設投光燈,達3公尺以上,通路淨高保持4.5公尺以上者,且無設置路障或門禁管制之供公眾通行之通路,始同意申請裝設路燈。
    另防火巷內自行設置之私燈(感應燈),照明仍由住戶自行負責。
    4.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 、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