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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臺北市路燈裝設原則為何?

    一、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路燈為道路附屬工程,故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道路開闢時應同時配合裝設路燈。

    二、除前揭都市計畫道路外,仍受理市民及各區公所等之建議,在公、私有土地之現有道路上裝設路燈,其裝設原則如下:

    〈1〉建議裝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通路(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於徵得業(地)主同意,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公司可供給電源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2〉    路燈設置間距原則:路燈設置間距約為該桿高度3-4.5倍(燈桿視路型及現況條件照度及均勻度適度調整)。

     〈3〉前項所述之通路若非屬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後始可裝設,若為防火間隔(防火巷〉,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防火間隔(或防火巷〉淨寬未達3公尺者,於防火巷巷口裝設投光燈,達3公尺以上,通路淨高保持4.5公尺以上者,且無設置路障或門禁管制之供公眾通行之通路,始同意申請裝設路燈。

    〈4〉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 、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