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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企業經營者地址標示疑義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而就上開所稱「地址、電話」部分,並未限定僅得標示公司登記地址、電話。是倘商品標示之地址確為企業經營者實際營業地點,且未造成消費者錯誤認知者,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