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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求才職缺,雇主卻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連帶責任?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倘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招募或僱用員工,經查明確實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將進一步查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未善盡受任事務。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責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舉證已善盡管理之責,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為保障求職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權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任辦理求才招募之職缺如有未揭示薪資範圍或揭示為面議者,宜釐清雇主求才職缺是否符合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另亦可透過書面契約、系統彈跳文字視窗、求才登記書表薪資欄位說明等方式,提醒雇主應依法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