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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抱怨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現場無監視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

    (一)目前警察機關建置監視錄影系統,係依據其轄區狀況、建置目的、攝影機數量及其攝向之專業評估,惟因預算及設備上限制(如解析度、光線及鏡頭等),現有監視錄影系統之監視範圍仍無法涵蓋所有視角,說明如下:
    1、轄區狀況部分,係以治安與交通要點、治安顧慮場所、聯外道路、交界處所警力不及之處,規劃建置監視錄影系統處所,無法每一路口均建置。
    2、建置目的部分,係為維護治安及監控交通流量,而建置不同監控範圍及解析度之監視器,並依其需求評估設置數量及攝向,故無法涵蓋所有視角。
    (二)為鼓勵民眾提供臺北市轄內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肇事原因,民眾如於本市拍到致人受傷或死亡之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動態錄影檔案予警察機關,該影像與警方既有蒐集之證據無重複性,且有助釐清肇事原因,依下列標準(事故嚴重程度)核發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另民眾如提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案件之車號或影像線索,幫助警方偵破肇事逃逸案件,則依下列標準(事故嚴重程度)核發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固為輔助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工具,但並非唯一方法,目前處理員警於處理交通事故時,仍會訪查現場目擊者及當事人等證詞、紀錄現場環境照明、標線、號誌狀況、遺留於路面上跡證(如刮地痕、落土)、進行現場丈量測繪、鑑定肇事車輛(如血跡、油漆、纖維),並配合當事人傷勢情形及酒測結果等資料,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以綜合研判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