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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遇到自稱是商業處人員前往稽查時該如何辨別真偽?這項稽查會事先通知嗎?如果負責人不在可拒絕受檢嗎?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34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商業處稽查人員依照這兩項規定執行稽查,不會發公文通知業者,但是稽查時會主動出示識別證表明身份並說明來意,稽查後會現場製作稽查紀錄表,等業者或現場管理人閱覽並簽名後將紀錄表1份交給業者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