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應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申請方式】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

    2、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應備證件】

    1、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11、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