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入學當年度3月20日為基準日,向前推計滿三年(需於當年度前三年之3月20日以前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