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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住戶家中長期漏水不修繕該如何處理?

    按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1000046708號函:

    「 一、按『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所明定,故有關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應依上開條文規定。

    二、又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為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所明定,故有關修繕費用負擔方式,依上開條文規定。」是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倘有爭議,事涉私權,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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