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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應如何對員工從事教育訓練?

    1.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對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一般勞工訓練時數3小時,營造作業6小時,從事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職安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8條、附表14、附表15)。

    2.前述教育訓練得由事業單位具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者擔任講師自行辦理,並留存相關教育訓練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