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臺北市政府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展事項實施計畫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執行環境教育法第九條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及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所列環境教育事項,各年度訂定並不定期公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展事項實施計畫,補助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非營利團體,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活動)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一) 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非營利團體。(二) 辦理環境教育計畫(活動)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02-27208889 轉1778 |
| 2 | 臺北巿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 | 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訂定本須知。 連結網址:https://eculture.gov.taipei/artgrants/zh-tw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首頁>補助申請>藝文補助>檔案下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三)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 02-27208889轉3525、3527、3515、3601 |
| 3 | 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 說明:依據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連結網址: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37391臺北市政府體育展局網站首頁> 業務資訊>法規資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體育類>臺北市/體育類/輔導管理目>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 一、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02-25702330轉5413 |
| 4 | 107年度補助個人或團體辦理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計畫 | 客語教育是長期性的工作,為讓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在臺北市各社區能長期且持續的進行,本會特別補助輔導個人或團體開辦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課程,以落實客語傳承及文化推廣之目的,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連結網址:https://ha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8612225B4552B99&sms=78D644F2755ACCAA&s=B1298C3FAB132970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網站首頁> 公告資訊>最新消息> 107年度補助個人或團體辦理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計畫 | 一、個人: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之市民。
二、團體: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 27026141轉221 |
| 5 | 消保團體補助 | 一、本府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合作,提升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特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訂定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二、本局每年於「消保爭議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之「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科目編列預算(新臺幣60萬元)予以補助。三、連結網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法務局>5、消保團體補助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X001 | 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申請補助:一、經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商請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二、與執行機關或本府法務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三、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02-2720-8889 或1999轉 4545 林先生 |
| 6 | 優良消保團體獎助 | 一、本府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團體合作,提升本市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特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訂定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二、本局每年於「消保爭議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之「獎勵及慰問」科目編列預算(新臺幣20萬元)予以獎助。三、連結網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法務局>4、優良消保團體獎助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X002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第4條規定,「優良消保團體」,係指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評定優良,且協助本市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向本府提出獎助申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27208889 或1999轉4545 林先生 |
| 7 | 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 | 為活絡商圈、促進本市商業發展,並納入商圈社區營造精神,鼓勵店家及民眾自主性辦理活動共同型塑地方特色,達永續經營共創共榮和諧的商業環境。
連結網址:
https://www.tcooc.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F68A2D0D94B29D2D
臺北市商業處網站首頁>業務資訊>獎補助款>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要點 | 依人民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或商業團體,且從事與提振本市商圈相關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 臺北市商業處 | 27208889或1999轉6490 |
| 8 |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 | 為活絡本市產業經濟,促進本市產業發展,並提升本市公司、行號商業信譽與從業人員服務品質。
連結網址:
https://www.tcooc.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F68A2D0D94B29D2D
臺北市商業處網站首頁>業務資訊>獎補助款>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要點 | 一、補助對象: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並以設籍於本市者為限,或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核准立案並與提振本市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標的:
(一) 公開辦理活絡產業之促進活動。
(二) 選拔本市優良公司、行號或從業人員,於本市公開辦理相關獎勵表揚活動。 | 臺北市商業處 | 27208889 或1999轉6500 |
| 9 | 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為扶植民間單位於臺北辦理特色節慶活動,吸引國內外旅客到臺北觀光旅遊,以活絡觀光產業,提昇臺北觀光效益。連結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S019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首頁〉申辦項目〉市民服務大平台-觀光類〉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 |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執行觀光傳播局指定觀光活動之法人。其他本市立案之法人。其他經觀光傳播局認可之補助對象。前項法人,不含政黨、學校及其所屬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之法人。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02-27208889或1999轉1505 |
| 10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暫行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為鼓勵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於臺北市舉辦,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連結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S005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網站首頁〉申辦項目〉市民服務大平台-觀光類〉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備註:補助或協助資源,指包含經費補助、活動場地提供、協助邀請國外講者、議題互相倡議或其他行政協助等。 | 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本市辦理之會展旅遊。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至少一百人,並來自五個國家地區(含我國)以上,其中外籍人士至少八十人或占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國際展覽:指外國直接參展廠商家數至少占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家地區(含我國)以上,且展出攤位至少二百五十個之展覽。但對本市形象提升及整體經濟發展具重要影響性或必要性者,不在此限。獎勵旅遊:指外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之獎勵性會議、旅遊活動。中華民國人民、法人或組織於我國以外地區投資設立之法人或組織至本市辦理者,亦同。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02-27208889或1999轉3370、3371 |
| 11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醫藥衛生交流,鼓勵國際醫藥衛生會議於本市舉辦,提升本市衛生醫藥水準,特訂定本要點。連結網址: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Information/FL07763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首頁> 醫療衛生法規> 衛生企劃目> 衛生企劃類>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作業要點 | 一、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一)國內醫學中心。(二)全國性之醫藥衛生相關學(協)會。(三)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四)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及醫藥衛生有關之公益法人。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於本市舉行。(二)會議所邀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會議全體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三)會議主題不得與同一年度內其他主題近似或重複,且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有助益者。對提升本市醫藥水準有助益者。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對促進本局或所屬機關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02-27208889 或 1999轉7123 |
| 12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 申請單位辦理下列活動者,本府原民會得予以補助:
(一)原住民民俗活動或藝文展演(包括民俗研習、舞蹈、音樂、歌唱、編織、工藝、雕刻、繪畫、文
物、體育相關活動、比賽或展演)。
(二)原住民族語教育及師資培訓。
(三)原住民青少年文化生活教育。
(四)原住民老人教育。
(五)原住民婦女教育。
(六)原住民親職教育。
(七)原住民成人教育。
(八)赴國外地區進行原住民歌舞藝術展演活動或族語推廣交流活動。
(九)原住民性別意識培力。
(十)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
前項第十款所稱其他為配合本府原民會政策辦理之活動,由本府原民會每年公告之。
| 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原住民社團。
(二)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三)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
(四)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前項第四款原住民組織,於申請本府原民會輔導登記時,應檢具團體成立宗旨、成員名冊及會址;變更時,亦同。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02-2720-8889轉2077 |
| 13 |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運用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提供經費補助市政府所屬機關、溫泉取供事業、溫泉使用事業、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及以發展溫泉產業為宗旨之人民團體作為辦理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與利用之研究發展、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連結網址:https://www.doe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9F827A50BC26F06&s=1EEC197214FE9D42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首頁> 檔案下載>公用事業>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經費申請補助須知 | 市政府所屬機關、溫泉取供事業、溫泉使用事業、溫泉取用費繳納義務人及以發展溫泉產業為宗旨之人民團體作為辦理溫泉資源保育及管理、促進溫泉資源永續發展與利用之研究發展、推動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及產業發展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27208889 或1999轉6609 |
| 14 |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鼓勵各平台辦理不限形式之跨域、跨產業(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等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推動創新創意產業發展並帶動青年創業,補助跨產業、領域(包括垂直或橫向整合)之各項創新創意創業活動,不限產業別或形式。
連結網址:http://www.doed.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EFA24A4D59B05A13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首頁> 業務資訊>法規資訊> 工商服務> 臺北市補助創新創意創業之平臺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登記或主事務所設立於本市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 27208889 或1999轉6573 |
| 15 | 臺北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 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教育局申請獎助: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全市性身心障礙學生假日輔導。二、本市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親職教育研習。三、以本市市民為對象之特殊教育宣導。四、其他有助本市特殊教育推展之相關事項。前項獎助,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相關事項者為優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首頁> 科室業務>特殊教育科>特教支援服務 | 適用對象為經臺北市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 02-2720-8889轉3154 |
| 16 | 臺北市政府補助工會辦理國際交流活動及技能活動、競賽實施計畫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為鼓勵工會積極推動國際勞工事務,加強我國與國際性勞工組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以有效提升各該行業之技術、專業知能,並發揚勞工價值與精神,增進勞工競爭力及技藝,促進國民外交等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內容為工會聯合組織或工會舉辦國際交流活動或技能、競賽之活動經費。 | 一、 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之工會聯合組織或工會:1. 設立滿3年之聯合組織。2. 聯合組織會員工會數達30家。(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3. 3年內未違反工會法第20、23、24條規定。4. 未違反本計畫第5、9條規定。 二、 工會聯合組織辦理國際交流活動,包含至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參訪,或國外工會組織至國內參訪本府舉辦之活動。國外參訪活動之補助對象以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專任會務人員、基層工會派任之上級代表為限。三、 技能活動、競賽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基層工會,且辦理技能活動、競賽應以本業勞工(組織)之技能為限。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關係科 | 02-2720-8889或1999轉7009 |
| 17 | 資訊競賽活動獎勵金發放暨審查計畫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為落實本府「透明治理、全民參與、開放政府」之願景,鼓勵機關(構)及企業或組織透過資訊科技之競賽活動,為擴大資訊服務推動成效,特訂定「資訊競賽活動獎勵金發放暨審查計畫」,期藉由各類資訊競賽之推廣,促進資通訊科技產業之發展及資訊科技人才培力。 | 國內各電腦公(協)會。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資訊科技公司。本局或其他相關機關(構)。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 02-2720-8889轉51426 |
| 18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補(捐)助機關(構)團體及個人辦理資通訊會議、活動、展覽及專案計畫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智慧城市、開放政府之政策目標,擴大資訊交流效益,帶動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科技產業發展,補助有助於提升本市形象及對智慧城市及資通訊發展具有影響性之活動、會議、展覽、專案計畫。 | 我國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具專業素養、特質或有其他傑出貢獻之資訊專業或推動人士。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 02-2720-8889轉51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