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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立博全診所歇業案爭議問答集---107.12.13更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Q1:杏立博全診所歇業案是否屬於消費爭議案件?是否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A1:依據目前臺北市政府(下稱本府)所受理申訴案件中,申訴人提出之資料顯示,其所購買相關美容醫學療程刷卡單據之交易對象或收據開立者皆係杏立博全診所,該診所似無以其他公司名義銷售相關美容醫學療程,故相關爭議係屬醫療爭議案件而非消費爭議案件。民眾若以消費爭議申訴方式向本府提起申訴者,本府法務局將會移請本府衛生局依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若交易對象確係杏立博全診所外之其他公司,而屬消費爭議,自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Q2:請問本案是否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
    A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承接上開Q1之內容,以目前申訴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顯示,本件爭議若屬醫療爭議案件而非消費爭議案件,可能無法符合消保法上團體訴訟之相關要件,但受害民眾仍可依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的程序主張權利。
     
    Q3:許多民眾是向銀行以信用卡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預繳美容醫學療程費用,是否可向發卡銀行辦理爭議款程序?辦理時限為何?
    A3: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繳納療程費用等預付型交易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可向您的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美容醫學療程未使用部分之價值(通常不含贈與課程),請求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證明資料;資料完備度可能影響申請。提醒注意,持卡人針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另針對申請爭議帳款之期限,則為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起540日(詳參附件-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4:杏立博全診所無預警歇業欺騙買受人,我想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
    A4:杏立博全診所自107年11月底開始無法提供美容醫學服務,惟無法提供服務前不久卻仍以週年慶活動方式刺激民眾購買相關療程,故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即有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之嫌疑,民眾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警單位提告,以利後續刑事案件之偵辦。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