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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址分戶,有分幾戶的上限嗎?如何辦理呢?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故同址分戶雖未規定上限,但前提是要有在該址實際居住。
    民眾請準備下列證件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戶口名簿。
    二、國民身分證(所有需另立戶者)。
    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四、證件:
    (一)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原戶籍地如為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住址變更單獨立戶。
    五、未成年人同址分戶,需父母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六、委託書( 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七、同址分戶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 另本府為落實戶籍登記,避免民眾虛偽遷徙,訂定1址8公民戶籍清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