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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之地址,欲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處理?

    一、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依照建築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1. 切結書:註明如有不實申請,願負法律責任。
    2. 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買賣契約等。
    3. 土地所有權相關證件: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4.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者,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5. 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1/100 )、地籍配置圖(1/500、或1/600或1/1200)、面積計算表及彩色相片(各向正立面、屋頂及周圍環境)。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建築物形狀及構造,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認定;僅有水電證明而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者,得依航測圖認定。房屋構造、結構安全及各項圖說由建築師負責。
    各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如下:
    1. 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 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 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檢具98年4月13日以前營利事業登記證,且目前查詢營業項目需於營利事業登記證有登載,並須取得營業無中斷2年情事之證明,始可登記。(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94條之規定)

    ※承辦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諮詢分機:8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