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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牌照逾期檢驗逕行註銷日期認定之標準為何?

    1. 如果您沒有按期去參加車輛檢驗,而監理機關開立之罰單亦沒有處理,直到超過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本所就會依照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製發裁決書通知您,並依法完成送達。如果您仍未於裁決書指定期限到案,就會依照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註銷您的牌照。而逾期6個月以上,完成送達程序須註銷牌照者,其牌照註銷生效日以本所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為逾檢註銷基準日。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