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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5年3月1日起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應繳總金額=用水費+基本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之自來水用戶)。

    舉例試算用戶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下:
    設臺北市一般用戶之水表口徑為20mm,已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某月用水量為25立方公尺(度),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計算方式為:
    1. 用水費(含營業稅):6.7元【21-60度單價】*25度- 34元【累進差額】=134元
    2. 基本費(含營業稅):68元
    3.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0.5元*用水量=0.5元*25度=13元
    4. 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用水量=5元*25度=125元
    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134+68+13+12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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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量級別及累進計費價格表(每戶每月)

    用水量級別
    用水量(立方公尺)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
    6.7
    8.5
    14.0
    20.0
    累進差額(元)
    -
    34.0
    142.0
    1,242.0
    7,242.0

     說明:
     1.市政用水照5折計收。
     2.臨時用水加50%計收。
     3.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水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
     4.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水表口徑
    (mm,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以上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層奉臺北市議會105年1月20日議財字第10505000050號函暨臺北市政府105年1月25日府授水財字第10530128900號函核定,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
    ※本處現行除大用水戶每月收費1次外,餘均採2個月收費1次,基本費亦採2個月計收。
     

    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區之自來水用戶應繳自來水加壓設備管理維護費,收費敘述如下:
    1.臺北市:一段加壓每度2.5元(用水量20度以下之部分免收一段加壓維護費;逾二十度部分,一段加壓維護費全價計收),每增一段加收3元。
    2.新北市:一段加壓每度3.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

    ※備註:以下各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1.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2.臺北市內湖區西康里高地社區用戶位於山坡地保護區且為非營業用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