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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轉學】臺北市國小轉學應如何辦理(分兩種外縣市轉本市及同一市區)?

    一、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得持戶口證明文件申請轉學。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童,其兄弟姊妹之轉入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小學。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先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依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附件1)至欲轉入學校申請,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四、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及「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教育局108年2月27日北市教國字第1083019012號函規定,辦理轉學作業時請配合下列事項:
    (一)學生家長「雙方」(或其他指定監護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且繳驗身分證件,並於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除仍須檢附身分證件外,另須出具委託書。
    (若父母均無法到場,須出示2張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二)請備妥轉學佐證文件(依不同轉學原因提供相對應文件證明或不拘形式之入學通知),以備查驗。
    (三)轉學作業代辦委託書如附件檔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