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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一)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案件受理階段:

    1、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案或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2、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或共同處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1、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1)警察機關: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協助護送就醫工作。

    (2)消防單位: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3)衛生單位: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已列管為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2、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狀判斷,聯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是否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鄰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3、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由消防人員填具「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由臺北市政府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友。

    4、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三)執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後:由消防人員將「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於24小時內傳真衛生局彙整,俾利衛生局安排後續追蹤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