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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溫泉標章需準備哪些書件?

    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溫泉標章需檢具下列書件:
    (1)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4)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5)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6)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1)項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 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