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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就學:「開立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一)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二)學生出生年月日。
     (三)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二、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8年為例,90年以後出生者,108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三、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送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收繳(驗畢後退還正本,收繳影本)。
     (二)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或108年4月29日前曾於移民署繳交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者,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四、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五、移民署出境就學諮詢專線
     有關役齡男子出境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規定疑義,內政部移民署設有諮詢專線,電話為886-2-23883929;傳真號碼為886-2-23899036。出境就學役男,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洪淑瑛,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