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三、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保母)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托育)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保母)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