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爰該員復職當年度休假日數為15天(按:30*6/12),復職次年度休假日數為27.5天(按:3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