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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已享有30天之年休假,自7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止育嬰留職停薪,2月1日復職生效,復職當年度是否仍有30天休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爰該員復職當年度休假日數為15天(按:30*6/12),復職次年度休假日數為27.5天(按:3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