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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中秋節及雙十節期間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一)為維護節慶期間爆竹煙火施放安全,臺北市政府將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針對可能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禁止施放及可能施放爆竹煙火等地點,嚴加取締查處及宣導施放安全,並加強相關局處橫向聯繫,共同取締違規燃放爆竹行為。

    (二)民眾燃放爆竹煙火注意事項:

    (1)為維護安全,請以爆竹煙火電子音效(爆竹音效及施放安全宣導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下載查詢;路徑:首頁>宣導教育>火災預防>爆竹煙火)或電子禮炮,取代燃放爆竹煙火,如須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請選購有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並遵照產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施放;如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於施放5日前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許可後始得施放。

    (2)購買或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選購附加認可標示之產品(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違規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管制量5分之1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

    (3)12歲以下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但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摔炮類,為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