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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御蓮齋餐廳(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無預警歇業衍生消費爭議問答集

    Q1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還在信託履約保障期限,該怎麼辦?
    A1:消費者所持餐券所載之履約保障期日,如仍在信託履約保障期間內,請儘速向信託銀行新光銀行申請退款,諮詢專線:02-8758-7288分機7828。

    Q2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已逾信託履約保障期限,當初我是以信用卡支付,該怎麼辦?
    A2:消費者購買之餐券已逾信託履保期間者,現因業者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如當時是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可於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未使用之餐券價值,請求發卡銀行返還;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之期限,須於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向發卡銀行提出,且追溯當時消費日不得超過540日,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申請時,依據各家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未使用完畢餐券、發票等。詳見「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Q3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已逾信託履約保障期限,當初我是以現金支付,該怎麼辦?
    A3:如是使用現金購買餐券且逾履約保障期間,持券人僅能向禮券發行人主張權益;現因負責人不願出面處理,故現階段無法透過消費爭議申訴程序召開協商,建議民眾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Q4我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後續如何辦理?
    A4:本府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第一次申訴程序將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爭議,如未獲妥處,第二次申訴程序將由法務局消保官安排協商會議,函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到場協商,以求解決爭議。惟因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地址已無人進駐,並張貼招租公告,負責人亦不願出面處理,致現階段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之協商及調解難以進行,建請民眾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Q5: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5: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以目前法律規範而言,僅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如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上開訴訟,其將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受理消費者之申請。 

    Q6我可以聲請假扣押御蓮齋餐廳財產嗎?
    A6: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可能酌定相當金額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並須繳交聲請費及執行費。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如果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6053-151.html

     Q7御蓮齋無預警歇業,亦拒絕退款欺騙消費者,我想對御蓮齋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 
    A7:消費者如認受有詐騙而擬提刑事告訴,可檢具相關資料,例如購買之餐券、訂席之訂金收據或貴賓儲值卡等相關資料向檢調單位提告。

    Q8御蓮齋無預警歇業,我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該如何辦理? 
    A8:如消費者(債權人)希望在最短時間內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時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且須繳納聲請費用。惟因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營業地址現已公告招租,無人收取信件,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該則支付命令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支付命令Q&A 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支付命令Q&A 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6053-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