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 一、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 申請人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 非自願離職情形: 二、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三、給付標準 1.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 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 0800-777888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轉2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