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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錢繳稅是不是可以辦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依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額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可於每年地價稅繳納期限11月30日屆滿前,向本處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上1年度所得稅稅率適用最高級距則不能適用。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四)符合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日前1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無法如期繳清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五)如欠稅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應向所轄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