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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夜0-6時可否於紅線路段停車,警方執法標準為何?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三、深夜時段(0-6時)違規停車,除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及違反本條例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等4種情形,員警依法應予製單舉發外,其餘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予勸導。
    四、員警執行勸導勤務時,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