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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要檢舉交通違規,該如何進行?

    (一)依據111年4月30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詳盡資訊請逕向主管機關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查詢」任何人如發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均得依前開相關規定檢舉交通違規,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囿於警力有限,惟民力無窮,有您熱心參與交通違規檢舉工作,本市將能營造更安全、順暢的優質交通環境,併致謝忱。
    (二)民眾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您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三)為提供民眾較便利檢舉交通違規之管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業已設置「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囿於交通違規檢舉案件需填具資料較多,為避免檢舉案件資料不全,致延宕案件處理時效,如您欲檢舉交通違規,得逕至該網站(https://prsweb.tcpd.gov.tw/index.php?catid=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民服務/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參考檢舉應注意事項後提出檢舉,另亦可利用北市警政APP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