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審查通過;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陳報,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審查通過;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陳報,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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