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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習班】如何辦理變更共同設立人?

    依據「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應備文件為:

    (一)申請書。

    (二)補習班變更後之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其為共同設立者,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時,所新增共同設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者,應檢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之轉讓書及變更後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權使用班舍之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轉讓書及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七)原立案證書。

    (八)新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