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拾得物:現金(新舊式臺幣及外幣)。 二、拾得地點:內湖區清潔隊停車場(清運大型家具內)。 三、拾得時間:108年5月下旬。 四、領取地點:遺失人請至本(環保)局秘書室,經確認為遺失物之主,由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授權之人辦理相關手續後領回。 五、公告期限:公告日起六個月止。 六、公告期滿後未領取,所有權依法歸屬本市所有之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