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設立登記於臺北市之工會聯合組織或工會: 1. 設立滿3年之聯合組織。
2. 聯合組織會員工會數達30家。(截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
3. 3年內未違反工會法第20、23、24條規定。
4. 未違反本計畫第5、9條規定。
二、 工會聯合組織辦理國際交流活動,包含至國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參訪,或國外工會組織至國內參訪本府舉辦之活動。國外參訪活動之補助對象以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專任會務人員、基層工會派任之上級代表為限。
三、 技能活動、競賽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基層工會,且辦理技能活動、競賽應以本業勞工(組織)之技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