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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之解釋令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勞動部為因應108年基本工資調整、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貼近勞動市場,業以108年1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17751號令重新調整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勞動部另廢止該部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804023號令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詳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