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辦理資遣員工通報的法源依據、何時辦理通報、罰則為何?以及受理通報機關為何?
1.法源依據、通報期間日數規定及罰則: (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2)衡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之立法意旨及實務作業時有勞雇雙方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而衍生勞資爭議情事,有關勞雇雙方因離職事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結果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勞動部114年1月13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00163號函釋)。 2.受理機關: 事業單位通報請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1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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