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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 類別:一般公告

    一、何謂人口販運:
    (一)態樣
    性剝削、勞力剝削、器官摘取。
    (二)構成要件:
    1、剝削目的:
    (1)性剝削:是否從事性交易?
    (2)勞力剝削:其從事之勞動是否與其實際獲得之報酬顯不相當?
    (3)器官摘取:是否遭摘除器官?如是,遭摘除何器官?
    2、不法手段(是否遭不法手段對待?)
    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暪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3、人流處置行為(是否遭販運?)
    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
    被害人被害時之年齡為十八歲以上者,須同時具備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行為三要素,未滿十八歲者,具備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二要素即可。
    若符合上述要件,無論加害人、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即屬人口販運。
    二、檢舉對象:
    (一)性剝削之犯罪嫌疑人:
    應召站之首謀、蛇頭、仲介者、色情場所之經營業者、載運者【俗稱馬伕】、會計、內機【俗稱集團內部總機人員】、櫃檯人員、人頭配偶。
    (二)勞力剝削之犯罪嫌疑人:
    不法人力仲介公司之經營者、實際剝削行為者【如雇主】。
    (三)器官摘取之犯罪嫌疑人:
    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販賣者。
    三、相關法律依據: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1條至第34條(性剝削、勞力剝削及器官摘取罪)。
    (二)刑法:
    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第231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 、第296條之1(買賣人口罪)。
    (三)勞動基準法:第75條(雇主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2條第1項(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33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34條第1項(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第37條(第33條至第34條加重結果犯)、第42條(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
    四、檢舉方式:
    (一)電話檢舉: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 或(02)2381-7494(外事科),手機簡訊報案:0911-510-914。
    2、移民署:(02)2388-3095(我想爸爸響鈴救我)或(02)2239-6393(臺北市專勤隊)。
    3、勞動部:1955(提供外籍移工、雇主及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及免付費諮詢申訴服務)。
    (二)110視訊報案(APP):
    (三)線上報案檢舉:
    請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https://police.gov.taipei/cp.aspx?n=D794D1CE218080F3)
    (四)電子郵件檢舉:
    請來信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
    (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
    (五)書面檢舉:
    相關書面資料請郵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郵寄地址:10042臺北市延平南路96號。
    (六)傳真檢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傳真報案專線:(02)2331-8898、(02)2331-9413。
    以上述任何方式檢舉,檢舉人身分資料均依法保密。接獲檢舉後,立即進行偵辦。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