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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週日出勤12小時,能否把幾小時之出勤移到週一,減少週一需出勤時間,以節省加班費?

    若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原為8小時,餐飲業之事業單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事先調整勞工週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最長為10小時,週一為6小時,調整後週日最多只可再增加2小時延長工時(仍須符合單日工時上限12小時限制),另調整後若使勞工於週一出勤,逾6小時以上即需視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