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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適用事業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應如何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依危害風險不同,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
    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各業後,為避免施行初期對新增適用之事業單位造成衝擊,上述事業分類仍維持原「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附表一適用之範圍,新增適用事業尚未納入該等分類,爰尚不需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惟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自動檢查、工作守則報備、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災統計月報等,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指定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因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之勞工人數,除不納入上述分類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的勞工人數計算外,其餘應仍依規定予以併計,納入事業單位之規模(如職災統計月報應報備之勞工人數)。
    事業單位所僱勞工30人以上者如欲報備或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單位(人員),可比照第三類事業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附表2及附表2之1之規定辦理,自106年7月1日起改以線上作業,採事業單位線上填報,檢查機構線上審查方式辦理,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http://www.osha.gov.tw/1106/1113/1115/18175/),另事業單位前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者,無須重新報備,惟如所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異動時(如人員變更或離職),則需至該報備系統重新填報報備。
    本報備系統報備方式如下:
    (1)事業單位報備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依線上表件填報上傳備查資料後,列印報備書(含案件流水編號)及公文書寄送至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如設籍臺北市則郵寄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2)檢查機構備查端:至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安衛人員報備管理」,依事業單位寄送之報備書(含案件流水編號)於系統勾選案件,實施審查,並點選審查結果。
    新增適用之事業單位勞動部擬自106年1月1日納入第三類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