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道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2、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3、應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如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4、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者,不得有不當之差別待遇,不然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5、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6.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9條第2項對被害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