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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就學:「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或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就讀,返臺後應如何辦理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一)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應提憑:

    1.我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臺商公司證明及父或母在臺商公司之任職證明(任職證明需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之海基會驗證)。

    2.在大陸地區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及護照正本。

    (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三)臨櫃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洪淑瑛,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