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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團體保險】有關學生團體保險,除了家長自付部份保費外,是否市府也有補助?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有關學生團體保險︰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一(65歲以上學生市府不補助),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三分之二。但︰

    一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已成年之被保險人本人為低收入戶。

    二 被保險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四 被保險人為就讀本市啟聰學校、啟明學校、臺北特殊學校、文山特殊學校之特教生。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送市政府依規定予以補助。

    二、依據臺北市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市政府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致殘廢時,另發給保險理賠金額十分之一之慰問金。」相關規定請參照「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