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實施,本府配合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並自103年9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