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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任職屆滿3年,則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有關無法勝任工作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3. 勞工任職工作年資為3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可領取1.5個月平均工資數額之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