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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如何備查?

    依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公告,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格式填報備查資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