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方式:
(二)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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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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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變更總表分攤方式證明文件(以下三擇一):
(1)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具備所有住戶同意證明。
(2)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單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各區公所)。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住戶規約。
(3)集合社區(數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各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格證明文件。
b.各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各區之住戶規約。